关于印发《泸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泸州市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8号),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泸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泸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泸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泸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泸州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8号),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早期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 支持市级众创空间发展建设,财政资金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管理、撤销等,组织市级众创空间的考核管理等。
(四)负责市级众创空间评价专家的遴选,为众创空间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 各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级众创空间的推荐部门,指导市级众创空间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级众创空间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推荐市级众创空间。
(二)指导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培育市级众创空间建设。
(三)协助并落实市级众创空间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管理等。
(五)协调解决市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运营机构是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市级众创空间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市级众创空间创业导师队伍。
(三)负责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四)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备案条件,提出市级众创空间申请,并报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和人才局。
(五)配合完成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自评报告和统计数据等。
(六)承担市级众创空间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的主体责任。
(七)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在泸州市辖区范围内运营时间满 1年的机构。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15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2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2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1家以上。
(五)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六)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七)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1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八)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九)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十)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十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程序:
(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和人才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四)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和人才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鼓励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区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者开放一定比例的免费孵化空间,提供一站式孵化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众创空间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者提供。
第十四条 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新创业。
第六章 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经费补助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对新审核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升级版)、国家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配套补助支持,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建成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 10万元后补助支持。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租赁补助。
(二)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设备、仪器购置。
(三)众创空间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软件购置。
(四)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五)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六)聘请专家、创新创意导师等专家培训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评审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备案且获得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市级众创空间,每年12月须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本年度自评报告和统计数据经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对连续2年无故不提交自评报告和统计数据或连续2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二十一条 市级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相关部门用法律和行政手段予以追偿,且单位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评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