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资阳市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经科信局、统计局、税务局,高新区科经局、统计局、市税务局高新分局,临空经济区经科局、统计局、市税务局临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资阳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资阳市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财政局
资阳市统计局 资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资阳市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
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和《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2022〕9号)精神,结合资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研发投入,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
第三条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政策、申报资金、审核材料、拟定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资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材料、下达资金等工作。资阳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审核规上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资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主要负责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数据和营业收入数据比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通过两类补助激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对符合《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企业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直接补助”),补助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联合开展;二是对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但未达到年度营业收入3%的企事业单位,采取非竞争性立项支持方式,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补助”)支持,补助工作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开展。
第五条 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统计、税务部门是企业单位研发投入直接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各县(区),高新区和临空经济区科技和财政部门是企事业单位研发投入项目补助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 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方式及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补助方式分为直接补助和项目补助两类,资金来源为“资阳市创新创业引导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2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投入统计范围是指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三甲综合医院。具体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享受直接补助的企业须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上企业须按规定在统计直报平台报送了年度研发投入数据。
(三)享受项目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在统计直报平台报送了年度研发投入数据。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直接补助。对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总量(以下简称“总量”)占营业收入达到3%及以上、且未超过前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总量15%的,给予上年度核定总量3%、最高60万元补助。对超过前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总量15%及以上的,给予前年度核定总量3%、最高60万元补助,给予增加部分5%、最高50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百元。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在500万元(含)—25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照总量0.2%给予后补助项目1个,立项资金不超过5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在2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按照总量0.3%给予后补助项目1个,立项资金不超过15万元;对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量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总量0.5%给予后补助项目1个,立项资金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事业单位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补助年度已获得省级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支持的,市级财政实际补助总额为市级财政应补助总额减去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总额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按申报通知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审核汇总。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由辖区科技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直接补助的申报材料,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统计、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报市科技局。项目补助的申报材料,由辖区科技主管直接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申请单位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申请单位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申请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核定公示。对通过资质复核的申请单位开展核定公示。
直接补助:市科技局致函市统计局复核申请单位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致函市税务局复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和营业收入数据。市科技局根据市统计局和市税务局核定结果确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项目补助: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评审专家按《资阳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分,评分必须达到60(含)分以上予以立项支持。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及补助额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科技局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直接补助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资阳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申报周期内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三)申报周期内报送给统计部门的企业研发统计年报表(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提供)。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补助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阳市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申报书》。
申报周期内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如有,请提供)。
(三)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四)申报年度1月1日后获取的技术创新成果支撑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列入失信名单,10年内不得申请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发布的《资阳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办法(修订版)》(资科〔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