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高新区、临空经济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资阳市科学技术局
资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1
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川科高〔2021〕19号)和《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府发〔2021〕15号),进一步加强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发挥工程中心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后备力量和基础条件,是面向全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产学研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创新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主体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工程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应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究方向符合国、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需求。
(二)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凝聚力较强。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设有科研助理岗位。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80万元。
(四)依托单位重视工程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六)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软件开发、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能够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15人及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每年研发投入经费不低于150万元。
3.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8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可视作II类知识产权5项(I类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七)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投入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万元。
2.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8项,其中I类知识产权可视作II类知识产权5项(I类知识产权为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I类知识产权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资阳市工程中心申报通知。
(二)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程中心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工程中心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认定为“资阳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授牌(“XX”应为细分产业且特色鲜明)。
(六)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建设的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对产学研合作基础好、进入各类省级以上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工程中心,优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工程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
(二)《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方案》;
(三)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 工程中心应设立由本行业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和产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工程技术发展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计划审定等。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凡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应落实申报承诺建设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中心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积极凝聚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入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提升相关行业领域创新能力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工程中心应增强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实施能力,促进产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进一步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的工程中心应强化研究的问题导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进一步增强科技成果对外转移、扩散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实行开放共享服务,积极承接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等委托服务。工程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原则上要纳入四川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服务网络平台管理,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中心要积极向社会公众开放,宣传行业创新进展,提升公众创新意识。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保障工程中心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工程中心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的通知要求,工程中心将上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下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资阳市XX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评估、终止和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终止和变更
(一)工程中心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二)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程中心,不再纳入工程中心序列;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工程中心予以摘牌。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享受以下3个方面政策支持:
(一)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方可推荐申报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工程中心(或中心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工程中心按规定享受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资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和科研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参照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以资阳市行政区域内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得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吸引、稳定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我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是:贯彻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支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等。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市科学技术局和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省内或全市前列。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设有科研助理岗位,具备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能力。
(四)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1年以上,承担过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先进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为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后勤保障、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能保证实验 室的正常运行。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条件和基础的实验室。
(七)依托单位是企业的重点实验室,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
(八)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重点实验室审批。
(一)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资阳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
(二)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市科学技术局。
(三)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
(五)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拟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名单,报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局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拟公示名单,在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认定为“资阳市XX重点实验室”并授牌(“XX”应为技术细分领域且特色鲜明)。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二)《资阳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三)研发人员聘用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知识产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场地、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单位法人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及合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或重组,重点实验室变更研究方向、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的通知要求,重点实验室将上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下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保障安全运行和创新发展。应在显著位置悬挂“资阳市XX重点实验室”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评估、终止和变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方式为现场考察和材料评审相结合。评估结果为评估通过、缓评、评估不通过。缓评的一年内可再申请评估一次,评估不通过的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终止和变更
(一)重点实验室因依托单位经营困难、建设经费无法保障、主要技术骨干和团队离开、主要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重点实验室无法开展预定工作,无法完成预期任务目标,依托单位应向辖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申请,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同意。
(二)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学技术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予以摘牌。
(三)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有学术诚信、绩效评估弄虚作假行为,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有承诺建设经费不到位、重点实验室建设消极停滞、依托单位破产、倒闭等,市科学技术局将予以强制中止。
(四)对申请终止、强制中止摘牌的,市科学技术局将向社会公布,取消其重点实验室称号。
第七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重点实验室扶持政策的落实。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可享受以下3个方面政策支持:
(一)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方可推荐申报为省级重点实验室。
(二)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重点实验室按规定享受资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资阳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资科〔2019〕31号)同时废止。